北京市海淀區(qū)人民檢察院宣教處處長許永俊介紹,最近三年查處的職務犯罪統(tǒng)計表明,貪污挪用類案件有逐年上升的趨勢,而行賄受賄類案件有逐年下降的趨勢。原因之一就是,行賄受賄類案件中,犯罪現(xiàn)場往往只有行賄者和受賄者,賄賂方式也以實物或現(xiàn)金為主,一般缺乏可供查找的書面證據(jù)。
同時,犯罪分子反偵查意識和作案手段日趨隱秘化,也加大了查處這類犯罪的難度。因此,行賄人和受賄人的口供,就成為認定其涉嫌犯罪的重要證據(jù)。
將測謊儀用于偵辦職務犯罪案件,可以使偵查員更好地識別出犯罪嫌疑人證言的真?zhèn)?,同時對犯罪嫌疑人產(chǎn)生心理震懾,有利于案件的迅速偵破。
但應用測謊儀所測試出來的結(jié)果,并不能當作定案證據(jù)使用。
許永俊說,測謊儀僅僅是偵辦案件的一種輔助工具,為偵查員認定事實提供技術(shù)上的參考。(通訊員吳靜 記者李麗)